知识产权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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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利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我国《著作权法》将计算机软件列入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1991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2年4月6日,原机械电子工业部作为计算机软件作品的登记机关,又发布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2001年12月20日,国务院发布了新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废止了原来的条例;2002年2月20日,国家版权局发布了《计算机软件登记办法》。

一、计算机软件的概念和保护条件

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对于计算机软件,不论是计算机程序还是文档,也不论是源程序还是目标程序,都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对象。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智力成果,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获得法律保护:

1.独创性。受保护的计算机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即软件应该是开发者独立设计、独立编制的编码组合,而不是抄袭、复制他人的软件。

2.固定性。即受保护的软件须固定在有形物体上。存在于软件开发者头脑中的软件设计思想并不受法律保护,只有当这种程序设计转载到有形物上才能受到法律保护。

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确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是“谁开发谁享有”,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5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公民。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我国法律除了规定上述一般原则外,还规定了软件著作权归属的几种特殊情况:

(一)合作开发

合作开发是指两个以上单位、公民共同进行的软件开发。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若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二)委托开发

委托开发是指委托人委托受托人进行的软件开发。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如无书面合同或者在合同中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三)指令开发

指令开发是指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进行的软件开发。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四)职务开发

职务开发是指公民在单位任职期间所进行的软件开发。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给予奖励:

1.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2.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

3.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五)非职务开发

非职务开发是指公民自由进行的软件开发。即若软件的开发不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并与开发者在单位中从事的工作内容无直接联系,且又未使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则该软件的著作权属于开发者自己。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依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保护。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内容、取得和期限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内容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8条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1.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依此权利,著作权人有权决定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将其尚未发表的软件作品向不特定的公众公开。

2.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表明其开发者的身份,也可以不表明其身份;可以在软件上署名,也可以不在软件上署名。

3.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4.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5.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6.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7.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8.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9.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他人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应当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他人专有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软件著作权许可合同应包括许可使用的软件名称,许可的权利性质、种类、期间、地域范围,许可费用及支付方法,违约责任等内容。许可使用合同中软件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被许可人不得行使。没有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为专有许可的,被许可行使的权利应当视为非专有权利。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财产权利,并有权获得报酬。软件著作权人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中应当写明转让的软件名称、权利种类、转让地域、转让价金及支付方法、违约责任等条款。

订立许可他人专有行使软件著作权的许可合同、转让软件著作权的转让合同,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登记。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外国人许可或者转让软件著作权,应当遵守《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

软件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其继承人可以依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软件著作权人上述权利中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权利。

软件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在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产生和期限

软件著作权的产生,与其他作品的著作权一样,实行的是自动保护,无须履行任何手续。《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4条规定,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规定,软件著作权、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和软件转让合同可以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登记。这是为了促进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我国信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所采取的特别措施。尽管登记不是软件著作权产生的条件,但登记能为著作权人提供证明其著作权的初步证据,而且国家鼓励软件登记,并对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因此,软件著作权人还是应当按照《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的规定,进行著作权登记。

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予以保护。

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限制

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与其他著作权一样,也受到法律的限制。我国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限制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的权利

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1.使用,即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

2.制作备份,即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

3.修改,即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二)合理使用

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且不向其支付报酬。

五、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登记

(一)申请人

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应当是该软件的著作权人以及通过继承、受让或者承受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或者转让合同的当事人。

(二)登记机构

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工作。国家版权局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构。经国家版权局批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在地方设立软件登记办事机构。

(三)申请文件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以下材料:(1)按要求填写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2)软件的鉴别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3)相关的证明文件。

软件著作权登记时,申请人可以申请将源程序、文档或者样品进行封存。除申请人或者司法机关外,任何人不得启封。

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或者专有许可合同当事人,可以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合同登记。申请合同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按要求填写的合同登记表;(2)合同复印件;(3)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有著作权归属书面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的,应当提交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经原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在原有软件上开发的软件,应当提交原著作权人的许可证明;权利继承人、受让人或者承受人应提交权利继承、受让或者承受的证明。

(四)登记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应当自受理日起60日内审查完所受理的申请,对符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登记办法规定的申请予以登记,发给相应的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1)表格内容填写不完整、不规范,且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

(2)提交的鉴别材料不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的软件程序和文档的;

(3)申请文件中出现的软件名称、权利人署名不一致,且未提交证明文件的;

(4)申请登记的软件存在权属争议的。

六、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及法律责任

(一)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除《著作权法》或者《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6)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二)承担综合法律责任的侵权行为

除《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2)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3)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4)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5)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有前款第1项或者第2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3项、第4项或者第5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软件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或者软件复制品的发行者、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