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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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著作权客体概述

著作权的客体,即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是自然人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作品。作品是著作权产生和存在的基础。没有作品,著作权法律关系自然无从谈起。著作权的客体制度是著作权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作品的概念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作品是人类智力活动的成果。具有高度思维能力的自然人,通过大脑进行了复杂的创造性思维活动后产生的反映作者思想、观点、感情的成果即作品。创作活动的主体只能是具有思维、创造能力的自然人。大自然的美丽可以供人欣赏,愉悦人的心情,但那不是人类创造的结果,不能成为著作权的客体。动物也会涂涂抹抹,但那不是创造性思维的结果,也不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只有人类创造性地表达自己的思想、感情的作品,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一件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要看其是否具备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条件。

二、作品的条件

在我国,成为著作权客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独创性。独创性又称原创性,即作品是由作者独立构思而成,体现作者的个性特点,这是作品能受法律保护的最重要条件。作品是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活动成果。作者完全独立思考,选择自己满意的符号、色彩、线条、旋律等来表达自己的思想、观点等。一般而言,作者的观点、感情等存在于其思想之中,作者必须借助文字、符号等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以便让他人知晓。这一作者独创的表达形式,正是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因为每个人的经历不同,又因为人的大脑构造及活动的精巧与特殊,只要作者是独立思考创作,即使基于同样的思想、观点或事实,作品也必然是反映作者个性特点的独到表达,不可能出现完全相同的表达。其实,思想、观点等是不可能被垄断的。也就是说,思想、观点并不具备法律上的独占性,人们都可根据相同的思想、观点等进行创作。为此,各国著作权法都有同样的规定,即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产生作品的概念、思想、原理等因素。作者只要将其思想、观点等用其独立构思、创作的一定形式表达出来,而不论其表达的水平高低、作品的用途、社会评价如何,其具独创性的表达即为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2.可复制性。作品是可以被复制的智力活动成果。作品除具备独创性以外,还要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如复印、印刷、拓印、翻录、翻拍等方式复制、再现。这也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作品是无形的,它不似有体物那样,占有一定空间,具有独立、特定的形态。但作品又不是玄而又玄、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作者必须将自己的思想、观点、感情等借助某种形式表达出来,让他人知晓。何况,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不仅要鼓励创作,还要鼓励传播,而只有能被复制的作品才能被利用、被传播。因此,法律要求著作权的客体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被复制。

3.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作品必须是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智力活动成果。作品的本质是信息,它承载的是文学、艺术、社会科学、自然科学中的某种信息。作品的创作、传播与人类的文化、精神生活密切相关。因此,能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必须具有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领域的某些内容。一张空白的表格不能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

作品在借助一定形式表达时,往往被固定在一定的物品上,这一物品即为作品的载体,如载有小说的图书,载有绘画作品的纸,载有戏剧作品的磁带、光盘等。一部作品可以由几种载体承载。作品是永久的、无形的,而载体是暂时的、有形的。作品载体转移或灭失,并不等于作品著作权的转移或消失。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而不是作品的载体。取得了作品载体的所有权,并不等于取得了作品的著作权。侵犯了作品载体所有权的行为,也不等于侵犯了作品的著作权。

三、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

我国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主要有两部分:一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二是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作品。

(一)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指不具备合法要件的作品。《著作权法》第4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这里主要包括违背法律原则的作品,违背社会公德、社会伦理的作品和故意妨害公共秩序的作品。这类作品因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禁止其出版、传播,因而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作出这样的规定,既符合我国的国情,也符合国际公约的精神。《伯尔尼公约》第17条规定,如果本联盟任何成员国的主管当局认为有必要,对于任何作品或复制品的发行、演出、展出,可通过法律或条例形式许可、监督或禁止其权利,本公约的条款绝不应妨碍本联盟成员国政府的这种权利。

我国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的《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含有下列内容的出版物,不允许出版、发行:(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3)泄露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5)宣扬邪教、迷信的;(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8)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10)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的,也不能出版发行。参见《出版管理条例》第26条、第27条。

(二)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作品

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作品,是指作品内容虽具有合法性,但因为其不具备独创性,或者其表达形式具有唯一性,或者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等原因,不能适用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法》第5条明确规定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有: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这类作品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发布的目的是为了全社会成员或相关人员的一体遵行。它们不属于任何个人的智力创作成果,不能被某一个人或单位垄断。

2.时事新闻。时事新闻通常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媒报道的单纯的事实消息。这类作品只是单纯地报道某一事件、事实,没有表达写作人的个人观点、情感等,无须付出多少独创性劳动,况且报道时事新闻的目的是让人们尽快了解这一事实,不应由谁垄断。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历法是指计算年、月、日或节气等的方法,如公历、农历、二十四节气的计算等;通用数表是指含有一定数字、符号等要素并且能反映某种特定关系、特定规律的图表,是人们普遍运用的工具,如数学中的乘法口诀表、对数表、化学中的元素周期表等;通用表格是人们为填写一定文字或数字而按一定项目绘制而成的普遍应用的表格,如发票、支票等;公式是用数字符号表示几个量之间关系的式子,如数学中的计算圆面积公式、物理中计算浮力的公式等。以上四者之所以被排除在著作权客体之外,除因其表达形式的唯一性,不具备个人独创的空间外,还因为这些都是人类在长期的生活中对客观世界的规律、定律等的认识、经验的高度概括和总结,是人类的共同财富,其本身已构成一些学科的基础,就应该让人们尽快地加以运用,以推动科学研究的深入和社会进步。如由谁来垄断,势必阻碍一些学科的进步与发展,不符合著作权立法的宗旨,因而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