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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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著作权主体概述

一、著作权主体的概念

著作权主体,即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特定的情况下,国家也可以成为著作权主体。

二、著作权主体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著作权主体可以分为如下种类:

(一)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

依据著作权取得的方式,著作权主体可分为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

原始主体是指在不存在其他基础著作权的前提下,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享有著作权的人。如创作作品的自然人即作者,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视为作者,都是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一般情况下,原始主体可以享有包括人身权利在内的全部著作权。

继受主体是指通过受让、继承、受赠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全部或部分著作权的人。继受主体是从原始主体处,以他人原有的著作权的合法存在为基础,通过合同或继承等方式取得著作权的人。一般情况下,继受主体享有的著作权是不完整的,即仅享有著作权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利,不会享有著作权的人身权利。

(二)完整的著作权主体和部分的著作权主体

依据著作权主体享有的著作权的完整程度的不同,著作权主体可划分为完整的著作权主体和部分的著作权主体。

完整的著作权主体,是指拥有作品著作权的全部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的人,如作者。

部分的著作权主体,是指不享有完整著作权的人。如著作权的继承人、受让人,就不能享有著作人身权利,为部分著作权主体。又如,作者将自己著作权财产权利的部分或全部出让给他人,作者与受让人都成了部分著作权主体。

(三)内国主体和外国主体

根据著作权人所具有的国籍不同,著作权主体可分为内国主体和外国主体。

内国主体是指享有著作权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外国主体则是指享有著作权或者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内国主体与外国主体因为著作权的地域属性,在著作权保护上的待遇是不相同的。中国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在作品创作完成后,不论是否发表,都可依照著作权法取得著作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才依法享有著作权,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中国法律的保护。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中国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