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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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著作权概述

一、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民事权利。

历史上,著作权与版权有着不同含义。版权的英文Copyright直译为复制的权利,与著作权相对应的应为Author's Right,直译为作者权。英美法系国家采用版权一词,其原意是禁止他人未经作者许可对其作品进行复制。而大陆法系国家采用著作权一词,其含义是著作权只能由作者享有,只有作者有控制、利用自己作品的权利。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的确与复制、印刷作品的技术发展有关,英美法系国家最初使用版权一词自然有其道理。但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作品复制的手段也在不断增加,人们对著作权的认识也在不断进步,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对著作权法在保护内容、权利主体等方面的差异也在逐渐缩小。英美法系国家也大多加入了保护作者精神权利的《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现在,《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中的著作权与版权两词可以互换使用,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也承认《伯尔尼公约》中所明确的权利。这充分说明,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的著作权立法在基本原则、保护内容等方面已出现了相当程度的融合,著作权与版权已作为一个相同的概念被使用。我国的《民法通则》、《著作权法》中均明确著作权与版权为同义语。

广义的著作权概念,还包括著作邻接权,即作品传播者所依法享有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四章规定的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和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均为传播者权。

著作权为民事权利,也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知识产权的所有特征。但与其他知识产权比较,著作权还具有自己的特点:

1.著作权自动产生。著作权产生的唯一来源是作者的创作行为并且产生了作品。著作权因作品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无须履行任何手续,也不论其是否发表,这是大多数国家的做法。专利权、商标权则须经过申请、审查、由主管机关授权才会产生。

2.著作权的排他性相对较弱。尽管著作权也是独占性的权利,权利人有排除他人使用自己作品的权利,但与商标权、专利权相比,其排他性就弱得多。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条件是具有独创性。只要是作者通过自己的独立创作行为对自己的思想、观点等作出了独创性的表达,即使其表达与他人的作品有相似、雷同甚或相同之处,他对该作品依然享有著作权,其效力也仅仅是排斥他人未经许可的利用。而专利权、商标权的排他性是绝对的。即使两个人完全通过自己的独立劳动创造出了相同的技术或产品,专利权也只能授予先创造的人或者先申请的人,他人不会再有享有该项权利的可能。商标权经注册后产生,商标权人不仅排斥他人在同类商品上再使用该注册商标,而且与该注册商标近似甚或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的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也均在排斥之列。

3.著作权的客体具有广泛、多样、内容丰富的特点。著作权客体范围十分广泛。只要具备了独创性、可复制性的属于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范围的作品,都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我国《著作权法》从作品表达形式的角度,在列举了八类作品之后,又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作为第九类作品的兜底表述,足见著作权客体的广泛、多样。商标权客体则因其可识别性的要求,受到法律的诸多限制,许多易使消费者混淆的标志,有的不能作商标使用,有的则不能作注册商标使用。《专利法》出于鼓励发明创造的宗旨考虑,规定专利权客体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特点,也不似著作权客体这样广泛、多样。

著作权的权利内容更为丰富。著作权人不仅享有基于作品利用方式的多样而产生的各种财产权利,还具有充分的人身权利的内容。而且,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在法律保护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是其他知识产权所不能相比的。

4.著作权的限制较多。著作权法要鼓励创作,因而规定了作品的创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的权利。同时,著作权法还要鼓励传播,因为,若仅有创作而无人传播,优秀的作品也会被束之高阁。为此,著作权法还要规定作品传播者的权利。作品是满足人们学习、研究、欣赏等需要的,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主要是为了丰富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为方便社会公众对作品的传播和利用,从长远出发,也是为了更好地鼓励作品的创作与传播,法律明确规定作者、传播者的权利,同时又对他们的权利加以必要的限制。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法定许可制度,对著作权人、邻接权人的许可权、获酬权给予不同程度的限制,让作者以及其他著作权人为国家的公益事业、教育事业、少数民族政策、残疾人政策等尽必要的义务,从而最大限度地方便人们对作品的使用,以满足人们的精神生活需要。可以说,与主要在产业领域应用,同人们经济生活、商业活动密切相关的专利权、商标权相比,法律对于著作权的限制是比较多的。

5.著作权的保护期相对较长。著作权的客体主要是满足人们学习、研究、欣赏需要的,而法律又不限制具有独创性的、与已有作品雷同或巧合的作品的作者享有著作权,因而著作权的保护时间就相对较长。在我国,自然人的著作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死后50年,法人的著作权则从作品发表之日起保护50年。专利权的客体为发明创造,因与技术进步、经济发展密切相关,如果保护期过长,即权利人独占的时间过长,势必会加大新技术的利用成本,阻碍技术进步。因此,《专利法》对不同的客体的专利权规定了不同的保护期限。在我国,发明的创造性水平最高、投入成本也最大,则由专利权人垄断20年;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创造性要求较低,则由专利权人垄断10年。商标的价值并不在于商标标志本身,而在于这个标志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务的市场价值。商标权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是否有市场,应该由权利人自己掌握。因此,《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权保护期为10年,且可以无限次地申请续展,每次续展又是10年。相对而言,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比较长的。

二、著作权法的概念

著作权法是调整因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归属、利用、交换、传播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著作权法的内容包括: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的内容;著作权的限制;著作权的取得、行使和保护期限;著作权的管理;著作邻接权;著作权以及著作邻接权的保护等。

著作权法律规范的渊源有《宪法》、《民法通则》、《著作权法》、《刑法》、相关单行法规、行政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等。我国参加的与著作权有关的国际条约、与其他国家签署的保护著作权的双边条例等,也可通过立法程序转化为我国著作权法的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