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民事责任研究:公众利益与职业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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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问题,是近年来的一个热点问题。法学界以及公众往往基于一种朴素的认识而简单地对待这一问题,强调不断扩大会计师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但会计职业界却难以接受这一观点。分歧的根源在于社会公众与会计专业人士对会计职业的基本活动方式——审计功能的不同认识,公众期望会计职业扮演的角色与会计职业自己的认知以及专业能力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距。这一“期望差距”贯穿于会计师职业一百多年的发展历程,使得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无法停留在会计职业制度建设中的附属性的或边缘性的位置上,而是直接关系到整个职业的生存空间。

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问题归根结底是一个资本市场风险的公平与合理分配的问题,它必须兼顾会计师执业活动的制度价值与内在局限两个方面。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领域存在的诸多争议,如会计师究竟应当对多大范围内的报表使用人承担责任,归责原则,因果关系,会计师承担责任的方式等,虽然都是民事责任构成中的基本要素,但会计师执业活动和执业方式的特点给它们打上了鲜明的烙印。考察会计职业的发展历程,特别是从不同视角对会计职业活动的基本方式——法定审计进行观察,可以发现:公众、法律界以及会计职业本身对审计以及会计职业的定位存在不同的认识。一方面,以会计师为中心的公司财务审计法律关系存在内生的冲突,另一方面,作为一种程序或过程的审计本身存在的技术特征,对人们所期待的审计功能形成客观的制约。期望差距最典型地反映在会计师对第三人法律责任的范围问题上。司法实践在合同相对人标准、已知第三人标准以及可预见之第三人标准之间循环往复的变动表明,在会计师与公众之间寻求损失分配的公平合理是不现实的,必须把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置于公司治理结构的框架下,在公司、会计师、报表使用人三方之间实现一种利益平衡。

遵循利益平衡的进路,本书对会计师执业过失的认定与归责、会计师执业过失下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与公平承担等问题进行分析,并针对会计师职业活动的两套规范——法律规则与职业标准之间的冲突,讨论了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问题,并对促成过失、连带责任制度的改革提出了一些建议。

当然,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合理边界问题并非只能在民事责任的理论与规则中解决。实践中,还有一些单边的责任与风险的分配机制在发挥作用,如会计师的责任保险制度、责任限额制度以及最近十年来方兴未艾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传统的合伙向有限责任合伙的转型。这些制度对公司财务审计以及对会计职业和公众利益的影响,尚有待进一步的观察和研究。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它们与民事责任规则一样,都着眼于事后的责任分配和损失填补,并没有从根本上触及审计法律关系的构架,而后者才是确定会计师法律责任边界的真正出发点。从这个意义上,2002年以来席卷西方国家的公司财务会计监管模式的改革,意在重新塑造审计关系以及会计职业,可能是我们走出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困境的一条必由之路。

本书编写过程中,参阅了大量的原文资料,出处方面保留了原来风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