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多层次的金融市场:从金融供给和需求来考察
按照金融市场的供给方来看,可大致分成4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工农中建交五大国有银行,它们最接近中央和省市级政府,是“嫡系部队”,因而能够获得最优厚的贷款项目和贷款条件,具有非常密切的人脉关系和体制内优势。它们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各级国有大型企业,资金供给甚至会超过它们所需要的水平。对于部分实力雄厚的民营大企业,也能提供一些贷款,但不可能满足它们必要的需求水平。
第二层次是股份制银行,这类银行较早成立,发展得比较成熟,其不仅面向市场,具有相当一批稳定的优质客户,而且也能从地方政府那里获得一些地方的较大项目,分享一些来自体制内的资源。它们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地方国有大中企业和民营大中企业,其往往根据它们的抵押能力来决定贷款,因而,对于高成长高技术的民营企业,往往无法提供足够的能够满足其融资需求的资金。
第三层次是新兴股份制银行或金融机构,它们大都是城商行、农商行之类,主要是从地方原来的信用社改制演变而来的。这类银行包括宁波银行、南京银行、徽商银行、浙商银行等等一大批,它们面对的市场应当是在传统银行占领的地盘之外的民营中小企业,但是实际上并非如此,而是继续参与对传统市场份额的竞争。由于经济增长的速度较快,传统银行往往难以跟上这样的速度,因而给这些新兴银行提供了机会,可以找到传统银行一时难以覆盖的空白。对于民营中小企业,这些新兴金融机构的出现和发展还跟不上它们的发展速度,再加上它们还能够从部分大中企业那里获得一些市场份额,顾不上中小企业,因而远远无法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第四层次的是农信社、农业商业银行、村镇银行,以及民间金融中介如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最新出现的金融机构或准金融机构。这类机构完全面向民间基层市场上的民企或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农户,如银行有人脉关系也可能会涉及一些稍大些的企业业务。这类市场上的机构大致可分两类,一类是有政府背景或政府控制的,例如农信社、农商行、村镇银行或政府控股的担保公司,另一类是完全民间资本形成的,例如小额贷款公司和各类民间担保公司。这一层次的新型金融机构大都是近几年来刚刚出现或刚刚完成改制的,在某些地区初步显现出来很大的生命力和积极的效应。然而,在大部分地区,由于数量远远不足,它们还很难覆盖现存的市场空白,更不用说能够起到普遍性地推动民间小企业的发展,促进个体户的增长,带动底层民众脱贫致富的作用了。
从金融市场的企业需求方来考察,按规模分类,有大、中、小、微四类融资需求的市场层次。大型企业的市场需求通常应当与国有大银行相匹配,国有银行的贷款审批权在省级,因而,隶属于中央和省级的大企业通常可以较容易满足其融资需求。然而,对于民营大企业来说则不一定,因为它们的隶属层级往往较低,或者根本没有隶属关系,因而它们在这样的以隶属等级地位来决定融资的体制框架内,往往不容易满足其需求,或者只能满足一部分需求,即使有着较好的经济效益,但是仍然受到强烈的体制或政策的约束。
中型企业的融资需求通常与国有银行的地方分行,以及与股份制银行的供给能力相匹配,然而,根据银行规定的一系列硬约束条件,许多中型企业也很难得到能够支撑其有效发展的融资需求的满足。因此,在这一需求领域,仍然存在着大量的市场机会和市场空白。
小型企业的融资需求领域的市场空白更多,由于它们大都达不到传统金融机构所要求的门槛,几乎无法得到它们的资金供给,而新兴金融机构不仅数量太少,无法与实体经济的小企业数量相匹配,而且更由于不少新兴金融机构的行为基本复制了传统银行的行为方式,因而也很难满足现实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对于正处于高成长期这个阶段的民营企业,无论大小,这个时候不仅需要配套的流动资产投资,还需要相应的固定资产投资的跟进,才能实现高速发展。现有体制在这方面存在着很大的缺口,对于民营企业来说,几乎不存在任何可以满足这方面需求的金融产品,也不存在相应的专业化金融机构能够做这样的企业投资。
微型企业或个体户、农户这一层次的市场,在过去完全是金融机构不涉及的领域。长期以来,农户、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一直都很难得到任何外部融资。基层金融机构普遍匮乏,难以覆盖广大基层和农村。金融机构的短缺,形成了卖方市场的强势,作为基层实体经济最基本的经济细胞——企业和个人,或者说县域和农村地区的民众,无法分享金融资源带来的优越性,因而不得不完全依赖自身微薄的力量缓慢发展,其中先天不足者,则更是无法依靠外力来摆脱贫困。
目前,人行和银监会以及各级地方政府正在缓慢谨慎地放开这一最底层的金融市场,因而不少试点机构与自发形成的金融、准金融机构正在不断涌现,使得这一层次的融资需求能够有所满足。当然,这只是在局部地区,在比较放开的局部市场,我们能够看到金融市场的放开所具有的巨大潜力。但是在大量未放开、未试点的地区,金融市场远未得到必要的发展空间,处在底层的创业者的融资需求远未得到必要的扶持,创业潜力也得不到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