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自杀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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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研究进路

一 中国的自杀研究与经典理论的关系

理清自杀研究的经典理论脉络后,我们再回过头来考察一下国内自杀研究与既有经典理论脉络的关系。

历史学关于自杀的研究几乎自成一体,在既有的历史学者的作品中,很难找到自杀研究的经典理论的痕迹。自杀只是历史学者用来说事的一个工具,而并非他们关注的历史社会现象。因此,对于既有的历史上的自杀理解,历史学者眼里其实均将其视为“权力”魔障的产物,无论是杀身成仁、舍生取义,还是权贵精英的被迫自杀或贞节烈女的殉节自杀,都基本符合这一框架,自杀要么是“皇权”的产物,要么是“男权”的产物。

国内心理学、精神病学、公共卫生学、自杀流行病学与人口学等的研究均较为相近,与经典的心理学、精神病学理论所展示的基本逻辑大体一致,某些诸如“抑郁、病态人格”等判断几乎有复制经典理论之嫌。经典的心理学或精神病学均将社会视为同质的社会,而将自杀主要看作是个体的心理、精神或生理疾病的产物,国内自杀研究在这一领域的探索几乎也同样复制了这些研究缺陷。因此,苛刻一点来说,这些学科只不过是用中国的自杀临床材料印证了既有的研究结论,对于真正深刻地理解自杀的社会机制而言并没有多少建树。当然,我们不能因此就说这些学科的研究毫无意义,只能说这些学科关于自杀的思考不足为其他学科尤其是社会学提供更为宽广的研究空间。

在社会学或类社会学的国内自杀研究中,在研究的理论脉络上均缺乏应有的观照。吴飞(2009: 16)宣称其所遵循的是道格拉斯的进路,即从人文主义的角度阐述自杀的社会和文化意义,事实上他也确实是这样做的。但道格拉斯进路的局限性在于其无法有效地探察自杀的历时变迁,甚至对空间差异的阐述也不如实证主义在自杀率上进行分析来得方便。这种理论困境自然也就“潜伏”在吴飞的研究中,我们在前文从经验现实的角度指出其缺乏时间与空间的观照,其根本原因仍在理论脉络本身的内在张力上。华中村治研究群体的前期研究在方法论上同样存在较大的困境,在他们选择价值维度作为解释变项时,基本上是从人文主义进路展开思考的,而当他们选择结构维度时,又不自觉地滑向了实证主义的进路。因此,在他们已有的几篇文献中,基本上方法论的选择是遵循他们的经验材料的,但未能在进路选择上做过多的交代。张杰教授与景军教授的研究,从目前他们所呈现的研究成果来看,主要仍是遵循实证主义的进路,对自杀的经验把握仍显不足。

二 综合性的研究进路选择

在研究进路的选择上,我认为应该实行“量体裁衣式”的“拿来主义”。

所谓“拿来主义”,自然是对既有研究方法的长处尽量吸收过来,不管是国内的还是国外的,也不管是现实经验研究还是理论脉络中的研究经验,只要是优秀的,就应“拿来”,尽可能地为我们的研究所用。但是,这个“拿来主义”是有“限定词”的,即“量体裁衣”,而不是随便“乱拿”, “乱拿”的方式极容易变成“复制”,这种“复制”在复制别人的优点时也会不可避免地将别人的短处也复制过来,而这几乎是目前国内自杀研究的“通病”。至于这个“体”,在我看来即是我们的研究条件。具备什么样的研究条件,就选择什么样的进路。

在中国做自杀研究,如果从田野调查出发,那么,首选的路径当然是从人文主义社会学的角度重点阐释自杀的社会文化意义。但是,因为中国是一个巨型社会,每一个时间段和空间点上自杀的社会文化意义均有可能存在十分大的差异,又因为中国社会快速转型和变动不居,任何一种社会文化意义同样也面临变化不定的境况。因此,从纯粹意义上去考察自杀的社会文化意义似乎不太适应现实情况。

相反,如果我们从实证主义出发,又确实缺乏大量有效的统计数据,即使是遭受人文主义怀疑的“官方数据”亦存在难以克服的困境。第一,我们的官方数据的公布始于1987年,而在此前很长的一段时间难以找到相关数据,即使是整个20世纪80年代的,也因仅有后期几年的数据而显得远远不够;至于新中国成立后至1980年这30多年中,关于自杀的数据更是无法获得。第二,1987年以后公布的数据在统计口径上同样存在一些问题,如有些年份缺失,有些时间段中则没有关于“年龄段”这一十分重要的变量的统计(景军、吴学雅等,2010)。第三,既有的官方数据还存在较大的漏报缺陷,在很大程度上甚至会影响我们对自杀现象的形势本身的判断。有些研究者指出,全国疾病监测点1996~1998年的漏报率约为22.46%,而通过对1995年8月至2000年8月死因为伤害和精神疾病的数据进行再查后发现,1998~1999年实际自杀死亡人数被漏报的比例约为28.13%(王黎君、费立鹏等,2003:889~892)。对于卫生部死亡登记系统的数据,费立鹏指出其漏报率为18%(费立鹏,2004: 277)。因此,仅从估算自杀率的角度来了解一下整个中国自杀的基本情况尚可,如果想像迪尔凯姆那样展开系统的实证分析则几乎没有可能。

从现实条件来看,似乎上述两种路径均不可行。其实,只要我们创造研究条件,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上述两种路径的困境如果想完全克服是不可能的,以实证主义为例,除非我们能像人口普查一样详细登记、收集与自杀死亡相关的全面的数据,才有可能达到较为理想的结果。这在当前的国内研究中,无论是从国家力量的角度,还是从研究者个人力量的角度,几乎都没有可能性。。具体来说,就是要通过社会学式的田野调查此处之所以说是“社会学式的田野调查”,其目的是想与人类学的田野调查以及一般的新闻媒体所做的社会调查区分开来。就人类学的田野调查而言,一般在一个村落中要求田野工作的时间至少在一年,如此一来,仅能从人文主义的角度阐释自杀的社会文化意义。如果是普通的新闻媒体式的社会调查,很容易成为走马观花式的短时期停留,不便于较为深刻且深入地了解实际情况,对于较为敏感的自杀数据的收集来说尤其如此。而社会学式的田野调查,时间一般在半个月到一个月,当然也可以让田野工作时间更长一些。这样调查的好处是,一方面可以尽可能地深入事物的实质,另一方面可以尽可能地利用有限的时间收集更多的资料,获得更多的田野灵感,从而使研究获得更高的“性价比”。,尽可能以村落(行政村或自然村)为单位,以质性访谈的方式收集近30年来甚至更长时间段内的自杀数据。这样,就既能收集如迪尔凯姆所想要而未能获得的经验材料,又能收集较小样本的数据来进行一定程度上的量化分析。本书即遵循这样一种综合路径,因而在进路选择上,既会如人文主义者所强调的那样,尽可能关注每一个自杀行动者执行自杀行动前后所关联的地方文化知识,又如实证主义者所要求的那样,尽可能地在较大范围的空间和较长范围的时间内收集较大样本量的自杀数据,从而便于考察自杀的时间和空间差异。在此意义上,本书实质上是想尝试将迪尔凯姆(1996: 137)“将顺序颠倒一下”的处理方式再次“颠倒一下”。如此一来,本书在人文主义观照下主要是方便于从形态学而非病因学的角度,根据自杀的现实经验材料进行分类,并在更加细微和深刻的层面阐释自杀的结构与文化机制,在实证主义的观照下以自杀率为分析单位考察自杀现象的时间与空间差异。由此,我基本能做到根据研究条件的“体”来裁剪方法论的“衣”。

在本书的分析进路中,有两个十分关键的变项是我们要着重用到的,其一是自杀率,其二是自杀行动。

所谓自杀率实际是指自杀死亡率,其含义即是指自杀死亡人数占整个人口数的比率。按照学术传统,这个比率的单位选择我们一般以十万分率为标准。在计算自杀率时,因涉及对人口数据的收集,我们一般又分粗自杀率和标化自杀率。所谓粗自杀率即是指以现有人口近似计算一段时期内的自杀率;标化自杀率即是根据标准的人口年龄结构进行调整后的数字与自杀死亡数来计算的自杀率。由于在资料的收集过程中,想收集到每一年的人口总数以及分年龄区间、分性别状况的详细的、标准的人口结构数据是有难度的,因此,我们一般就采用近似粗自杀率和标化自杀率的处理方式来考察。这种处理方式的具体办法就是,以现有的标准的人口结构数以及现有的人口总数作为恒定值来推算每年的年均水平。理论上,现有人口数一般会高于以往的人口数,但是,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由于人口增长率放缓,农村人口不断外流迁出等效应的影响,使得总体的人口数变化不会太大。尽管有些微差距,但由于我们所考察的并非自杀率的绝对数值,而是其“势”或“潮”,因此,我们考察的往往是数值的“显著变化”,对于“轻微波动”的情况,我们可以将之视为近似的粗自杀率和近似的标化自杀率本身所带来的误差。从另外一个层面来说,当我们在不同的社会类型和空间区域中均以同一种方式处理时,因为我们主要用于对不同类型之间的比较分析,因而也就不需要十分严格且精准的自杀率,尽管我们在研究过程中应该努力做到这一点,但在当前的研究条件下,我们这种处理方式是不得已而为之的。因此,本书如无特殊说明,在接下来的行文中,所说的自杀率均是指近似粗自杀率和标化自杀率的年均自杀率,同样,如无特殊说明,所收集的人口数据均以现有人口数据为基准,在人口的性别与年龄结构上,我们均以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数据为准。

对于自杀行动来说,我们所要做的是尽可能地理解其真实的意图或目的,即其社会意义。由于自杀现象本身的特殊性,我们在调查过程中无法与自杀死亡者进行对话,这对于我们如何理解自杀死亡者的自杀行动带来了巨大挑战。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无法理解自杀死亡者的真实意图。舒茨(1991)在分析如何理解社会行动时,将社会世界划分为两个层次:直接经验的社会真实世界(the world of directly experienced social reality)与直接经验领域外的社会真实世界。直接经验的社会真实世界由我们直接经验到的实体同伴所构成,我们之间可以发生互为主体(intersubjective)的理解关系。在这种世界里,我的此时此地包括你以及你对我的世界的认识,就如同我和我的意识内容属于你的此时此地的世界,它是我于每一刹那间能够直接经验到的片段(舒茨,1991: 166~167)。直接经验领域外的社会真实世界由同时代人世界(contemporaries)、前人世界(predecessors)和后人世界(successors)所构成。所谓同时代人世界,是指我曾经直接经验过的且原则上我可以用相同的方式再次经历的领域,或者,尽管到目前为止我还不曾经历,但只要我愿意,我就可以去直接经历的领域。同时代人世界与我共同存在,并和我的绵延同步,虽然是共同生活,但我未必直接经验到或经验过(舒茨,1991:167)。而对于前人世界和后人世界,实际上都不与我的经验重叠,它们一个存在于我的生命存在之前,一个存在于我的生命结束以后(舒茨,1991: 168)。对于直接经验的世界,我们可以通过互为主体的理解去体验把握,但对于直接经验的社会真实世界之外的三个世界,我们实际上可以通过建构理想类型去理解。就本书的研究而言,我所讨论的自杀行动或已经完成的自杀行动即自杀行为,实际上均属于我的同时代人世界中的经验片段。对于自杀死亡者而言,即自杀行动的完成状态,对我来说是完全隐匿的个体或复合体,我们无法像在直接经验的社会真实世界中一样,通过面对面的情境互动来理解把握,我们只能通过中介,即我们的访谈对象,这种访谈对象既可以是与自杀死亡者同时存在于他们所直接经验的社会世界中的同伴实体,或者说从同时代人中所转换出来的实在的个人客体,抑或可以是自杀未遂者,来理解匿名的同时代人,即我们所说的自杀死亡者,或者说自杀行动的完成状态。因此,我要理解这些自杀行动者执行自杀行动的意图或目的也只能在同时代人世界中来把握。我们能够做的就是访谈熟悉自杀死亡者的周围群体成员以及生活于同一社会空间中的自杀未遂者。所有自杀行动者对我而言,都是隐匿的。他们执行自杀行动时,我并不在场,因而也无法观察得到。自杀行动者执行自杀行动时的意义或目的,只能是经由当时的身体动作而呈现给与之相关的人。在这个世界里,观察者即对我讲述自杀行动者执行自杀行动故事的人,通过观察这些身体动作会赋予自杀行动一个意义或目的,然后,作为研究者,我也会根据观察者即我的访谈对象对我所讲述的自杀行动故事而赋予该自杀行动一个意义或目的。然而,我所赋予的意义或目的只能通过理想类型来理解。我的访谈者实际是以他自己的经验为基础来理解自杀行动者自杀行动的意义或目的的。用韦伯的话来说,自杀行动者自己赋予在自杀行动上的意义实际就是他的主观或意向意义,而我的访谈对象和我所理解的自杀行动的意义实际是自杀行动的客观意义。但是,事实上,我的访谈者所赋予的意义与我自己通过理想类型所赋予的意义均只是与我的访谈对象和我自己有关的客观意义,因此,即使是在最佳的理解条件下,我们实际上仍然无法通过我的访谈对象或我所赋予的自杀行动的意义来理解自杀行动者执行自杀行动时所赋予的意义,但是,我们可以做到尽可能接近真实,尽可能理解真实。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在后文的研究叙述中,除了要考察自杀率的基本分布外,我们还会不厌其烦地如同格尔茨(1999)所说的以“深描”般的办法描述翔实的自杀既遂与自杀未遂的案例,尽可能充分、全面地展示一个自杀事件的情境(context),以达到对自杀行动的理解。